武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刑訴〔2020〕51號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431198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咸陽市武某縣,現(xiàn)住武某縣**鎮(zhèn)**號。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武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21日被武某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武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田某某以給被害人趙某某介紹對象為由,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兩次虛構介紹對象的身份,假用中間人、虛構對象“楊曉莎”及妻弟樊某某的身份與被害人相處,多次以給介紹的對象買衣服、給被害人遷戶口、辦房產證等理由騙取被害人趙某某163907.35元,同時以幫忙給被害人趙某某提親、遷戶口等理由向被害人母親李某某要錢,騙取被害人母親李某某105300元,共計騙取兩名被害人269207.35元,所得贓款均被田某某揮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可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田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兩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269207.35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涉嫌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某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娟
2020年4月12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武某縣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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