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赤檢二部刑訴〔2020〕57號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2811987********,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鎮(zhèn)**村**組**號,住赤壁市**鎮(zhèn)**村**組**號。因犯搶劫罪,于2004年5月13日被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因犯搶奪罪,于2008年10月10日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3月5日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4年5月15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自2019年9月起,被告人田某某使用微信號twt66***(昵稱“米?!保┖臀⑿盘杢tt13146***(昵稱“路路順”),在多個微信群中發(fā)布可以幫人出境到柬埔寨、越南、老撾等地的虛假信息。
2020年8月7日,被害人洪某某看到被告人田某某在微信群內發(fā)布****,便通過微信聯(lián)系田某某,表示要前往柬埔寨。田某某謊稱去柬埔寨要在廣西省南寧市中轉,并約定待洪某某到達南寧市后支付一半的費用。次日,洪某某到達南寧市,按約定向田某某提供的銀行賬戶匯款9500元。田某某為繼續(xù)行騙,又將洪某某騙至云南省西雙版納。此時,洪某某發(fā)覺被騙,田某某遂不再與洪某某聯(lián)系。
案發(fā)后,被告人田某某的母親代為退賠9500元錢。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微信截圖、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收條、情況說明等書證;2.被害人洪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田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某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江瓊
檢察官助理:馬微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現羈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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