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覺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昭檢一部刑訴〔2020〕2號
被告人甲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4311982********,彝族,文盲,四川省昭覺縣人,住昭覺縣**鄉(xiāng)**村**社**號。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8年6月23日昭覺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后多次傳喚不到,2020年5月4日被昭覺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列為網逃;同年5月6日被告人主動投案,同月12日,經本院批準,由昭覺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昭覺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甲某某犯有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月22日12時,被告人甲某某幫助吸毒人員日某某到昭覺縣水井巷健康燒烤店從的某某(已判刑)處購買了50元毒品海洛因,從中賺取了50元人民幣。次日被公安民警抓獲。13時左右,被告人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再次到的某某處購買100元毒品時,被公安民警抓獲,并從甲某某右手中查獲購買的毒品,從的某某處查獲毒資100元。經稱量毒品可疑物凈重0.25克;經鑒定為毒品海洛因。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甲某某以謀取非法利益,販賣毒品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構成販賣毒品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甲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訴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態(tài)度端正,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認罰,且有立功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昭覺縣法院
???????????????????????????????????????????????????????????????????????????????????????????????檢察官:宋慶華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羈押于昭覺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各一冊
3、起訴書八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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