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隨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鄂隨縣檢一部刑訴〔2020〕9號
被告人申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90011990********,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隨縣**鎮(zhèn)**村**組**號,住隨縣**鎮(zhèn)**居委會**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隨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傳喚被告人未到案、部分事實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決定將本案退回隨縣公安局補充偵查,2019年12月30日隨縣公安局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因被告人申某某家樓頂建有隔溫棚,彩鋼瓦伸出屋檐,下雨時雨水滴到唐某某家院子內,導致兩家因此存在矛盾。2019年8月25日7時許,唐某某與申某某的公公王某某又為此事在門前爭論,期間,王某某的妻子孫某某、申某某出來。申某某與唐某某爭吵,后雙方動手互相撕打,申某某兩次用腳將唐某某踢倒在地,唐某某也將申某某拉倒在地,互相撕打。后雙方被鄰居劉某某勸開。唐某某回到家中,發(fā)現(xiàn)手腕受傷。隨后,唐某某丈夫陳某某駕駛轎車送唐某某到殷店鎮(zhèn)衛(wèi)生院檢查治療。經(jīng)診斷,唐某某左手腕左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唐某某于當日上午10時許到殷店派出所報警。隨州市中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隨中法司鑒[2019]臨鑒字第133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唐某某的左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評定為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立案文書、強制措施文書、調解筆錄、隨縣殷店鎮(zhèn)雙橋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唐某某出具的申請、唐某某、申某某的病情診斷證明書、調取證據(jù)清單、照片、出生醫(yī)學證明、抓獲經(jīng)過、申某某的戶籍證明、情況說明、隨州書奇骨科醫(yī)院出具的檢查報告單、隨縣殷店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住院證、病程記錄等書證;2.證人劉某某、孫某某、陳某某、王某某、曹某某、殷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陳述;4.隨州市中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隨中法司鑒[2019]臨鑒字第133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5.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申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隨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 曹偉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隨縣**鎮(zhèn)**居委會**組,聯(lián)系方式:152713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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