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淮檢一部刑訴〔2020〕113號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5271989********,漢族,初中畢業(yè),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濱縣,住淮濱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淮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淮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白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6時30分許,被告人白某某駕駛浙蘇*******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淮濱縣城關洪河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與朝陽街交叉口路段時,與陳某某駕駛的浙******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后陳某某駕駛的轎車又碰撞到丁某某停在路邊的豫*******號小型轎車,造成三輛轎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礊I縣公安局交通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發(fā)現(xiàn)白某某有酒駕嫌疑,對其進行酒精吹氣測試,測試結果為92mg/100ml,已達到醉酒值,遂將其帶到淮濱縣人民醫(yī)院抽血,并于2020年10月5日由信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做出檢驗報告,報告單載明:從白某某的靜脈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95.83mg/100ml。經淮濱縣公安局交警大認定:被告人負該交通事故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到案經過、血醇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2.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3.證人陳某某證言;4.被告人白某某供述及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白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并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白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淮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杰
檢察官助理:張曼林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現(xiàn)羈押于淮濱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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