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檢一部刑訴〔2020〕242號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犯罪時年齡32歲),居民身份證號碼1527251988********,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鄂托克旗,現(xiàn)住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鄂托克旗**鎮(zhèn)**房**號樓**單元**室,無業(yè),2008年因無證駕駛機動車被鄂托克旗交管大隊處罰款200元;?2016年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和無證駕駛機動車被鄂托克旗交管大隊處罰款4000元;2017年因駕駛證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被鄂爾多斯市榮烏公路大隊處罰款1000元;2018年因危險駕駛罪被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2020年因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被鄂爾多斯市榮烏高速公路大隊處罰款1000元;2020年因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被鄂托克旗交管大隊處罰1000元。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01時56分析,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駕駛號牌為蒙K**灰色別克牌小型轎車在鄂托克旗烏蘭鎮(zhèn)沿布隆街由北向南行駛至烏蘭鎮(zhèn)富潤家園門前處的道路上時,?被執(zhí)勤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jīng)檢驗,被告人白某某血液酒精含量214.2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白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屬于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檢察官:蘇麗紅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诩抑小?/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量刑建議書2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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