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佳檢一部刑訴〔2020〕57號
被告人白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7291967********,漢族,陜西佳縣人,小學文化,農民,住榆林市佳縣**鄉(xiāng)**村**號。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經本院批準被佳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F羈押于佳縣看守所。
本案由佳縣公安局調查終結,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15時許,白某甲來到本村廟會現場,爬上會窯頂部(會窯用于廟會期間就餐和工作人員辦公,該村當天正在唱戲)將空調外機損壞,把煙囪及屋檐上的磚墻、青瓦掀翻,用掀起的磚頭和青瓦砸向院內,導致停在院內的3輛汽車不同程度受損,擾亂了會場秩序。當晚23時許,白某甲從廟會會場離開,來到該村**部**白某乙家腦畔上,準備找白某乙要欠賬,喊叫無果后,隨手拿起窯頂上的石頭向白某乙院子砸去,導致白某乙彩鋼房檐受損。隨后,白某甲又來到本村**白某丙及其弟白某丁家窯頂上叫喊辱罵白某丙等人,又將該兩戶人家腦畔上的煙囪損壞,用磚頭砸向院子、窯內,導致白某丙、白某丁彩鋼房檐、窯內地板等物品不同程度受損。
經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白某甲毀壞空調等物品的價格為人民幣貳萬貳仟玖佰元整(22900.00)。
上述事實有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佐證,足以認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白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甲無理滋事,任意毀損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涉嫌尋釁滋事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韓調霞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現羈押于佳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三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