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黔西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黔縣檢公訴刑訴〔2020〕93號
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黃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423199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畢節(jié)市黔西縣,住貴州省黔西縣**鎮(zhèn)**村第*組。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黔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經我院批準,于次日由黔西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我院依法于2019年12月19日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黔西縣公安局于2020年1月17日補查重報,于2020年3月3日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黔西縣公安局于2020年4月3日補查重報;因案情復雜,我院于2020年2月18日依法延長審查期限十五日,期限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止。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以來,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式多次騙取他人錢財。
1、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白某某在黔西縣**鎮(zhèn)人民政府****中隊上班期間,虛構無需參加培訓學習就可以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的事實對被害人張某某進行誘騙,張某某通過微信轉賬共計17700元給白某某讓其幫忙辦理駕駛證,后白某某將其以價格80元在微信上辦理的偽駕駛證郵寄給張某某。
2、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白某某在黔西縣**鎮(zhèn)人民政府****中隊上班期間,利用被害人曾某某想將被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的二哥曾某甲取保候審的急迫心理,謊稱其可以幫曾某某辦理取保候審,以打理關系需要費用為由騙取曾某某人民幣24000元。
3、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白某某在黔西縣**鎮(zhèn)人民政府****中隊上班期間,謊稱能幫被害人楊某某辦理其兒子彭某某遷移戶口,并以需要收取費用才能辦理為由,騙取楊某某人民幣12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在逃人員登記表、強制隔離戒毒書、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提取筆錄及照片、戶籍信息等;2.被害人張某某、曾某某、楊某某的陳述;3.證人證言:證人張某甲、薛某某、薛某甲等證人證言;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白某某供述與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實驗偵查等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指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白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共計537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黔西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維
檢察員助理:張聲伊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現羈押于黔西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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