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朝檢公訴刑訴〔2020〕2590號
被告人白瑪玉珍,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325211990********,藏族,大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qū)**道**段**號**棟**室。現(xiàn)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9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白瑪玉珍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白瑪玉珍于2020年7月2日、9日、19日,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北區(qū)**號樓**號等地,以三支人民幣800元的價格,先后三次向鄭某某(另案處理)販賣含有大麻成分電子煙9支。
被告人白馬玉珍于2020年8月10日被抓獲歸案。被告人白瑪玉珍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毒品檢驗報告等;2.證人證言:證人鄭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白瑪玉珍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等;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訊問錄像;7.其他材料:到案經(jīng)過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瑪玉珍向他人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巍
2020年11月27日
?????????????????????????????????????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朝陽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5.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6.有關(guān)涉案款物情況:手機1部。?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