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沅檢一部刑訴〔2021〕13號
被告人皮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3021972*******,漢族,初級中學教育,無業(yè),沅江市人,住沅江市泗湖山鎮(zhèn)**村**村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01日晚上,被告人皮某某在沅江市區(qū)家中吃晚飯時飲用了白酒。當晚20時許,皮某某駕駛牌號為湘HK7***的小型轎車在沅江市百合汽車站接了朋友后,從沅江市南出發(fā)途徑S71華常高速前往沅江泗湖山鎮(zhèn),20時35分行駛至S71華常高速公路104公里(沅江北收費站)時,被執(zhí)勤交警檢查檢測出有酒后機動車的違法行為,經(jīng)口呼式酒精檢測,結果為80mg/100ml。后對被告人皮某某抽血檢驗,經(jīng)湖南錦程司法鑒定中心物證檢驗鑒定,被告人皮某某血液中檢驗出乙醇濃度為90.73mg/100ml。
被告人皮某某于2020年12月1日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發(fā)破案報告及相關書證;
2.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
4.提取、送檢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皮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皮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皮某某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鄧賽蘭
(院?。?/span>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皮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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