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廈檢二部刑訴〔2020〕12號
被告人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津巴布韋共和國公民,護照號碼GN22****,務工人員,高中,在廈門暫住集美區(qū)**路**演藝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決定取保候審;于同年8月28日被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廈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7日移送廈門市集美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于2020年9月3日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6月04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蓋某某在廈門市集美區(qū)**天湖路邊的“見?!北憷旰染坪?,在無機動車駕駛執(zhí)照且未經趙某甲同意的情況下,將趙某甲停放在該店門口掛著車鑰匙的閩******號兩輪普通摩托車(登記在趙某甲父親趙某乙名下,事發(fā)時未懸掛號牌)騎走。被告人蓋某某騎行至廈門市集美區(qū)**北路與九天湖路交叉口摔倒,造成自己受傷及摩托車燃燒的交通事故,被送廈門醫(yī)學院附屬第二醫(yī)院救治,民警到醫(yī)院抽取其本人血樣。次日被告人蓋某某經民警電話通知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經福建義成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被告人蓋某某血樣內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53.07mg/100ml,已達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經廈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集美大隊依法作出事故認定,被告人蓋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蓋某某血樣、摩托車等物證;
2.蓋某某的護照等身份信息、**演藝有限公司營業(yè)及職員信息、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蓋某某門診病歷、翻譯資格證明等書證;
3.證人趙某甲、侯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福建義成司法鑒定所、福建輝躍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
6.廈門市公安局集美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7.到案經過、取保候審決定、外國人蓋某某基本情況、情況說明等相關訴訟法律文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蓋某某醉酒后無證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蓋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蓋某某自愿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蓋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官:顏海防
檢察官助理:陳文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蓋某某現被取保候審,聯系電話1508030****.保證人侯某某,聯系電話1598076****。
2.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共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本案應當適用的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guī)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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