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祁檢刑檢刑訴〔2020〕245號
被告人盤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29301950********,瑤族,小學(xué)文化,務(wù)農(nóng),湖南省祁陽縣人,住祁陽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金洞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盤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23時許,被告人盤某某頭戴黑色強光電筒,手提袋子在**鄉(xiāng)**村小黃土沅漕里獵捕野生石蛙,當晚共捕獲野生石蛙7只,7月26日凌晨3時許,盤某某被公安民警現(xiàn)場抓獲。爾后,公安民警從盤某某家中又查獲其于同年7月24日晚上在小黃土沅漕里獵捕的野生石蛙14只。經(jīng)湖南省野生動物救護繁殖中心野生動物專家鑒定:送檢的蛙21只均為國家保護的三有野生動物——無尾目蛙科棘腹蛙(Paaboulengeri)。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證明等書證;2.證人湯某某、何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盤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書;5.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盤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盤某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和禁獵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狩獵,獵捕野生石蛙21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盤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盤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法院判處被告人盤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祁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四元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盤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
3.證人名單壹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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