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漣檢訴刑訴〔2020〕9號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26197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漣水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石某某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7年7月被揚州市廣陵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又因犯開設賭場罪,于2018年3月27日被漣水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漣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漣水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漣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0月22日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石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石某某,聽取了被告人石某某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將案件退回漣水縣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于同月27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8日至9月17日,被告人石某某同石某某、趙某某(均已判決)在漣水縣南集鎮(zhèn)彭灘村、三堡村、朱碼村等地境內開設賭場,非法獲利人民幣十萬余元。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石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范某某、孫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某某同他人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石某某同他人共同實施開設賭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的規(guī)定,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石某某在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海嶠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現(xiàn)羈押于漣水縣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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