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臺市橋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邢東檢公訴刑訴〔2020〕5號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05261999********,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農,住河南省滑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邢臺市公安局橋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1月8日被邢臺市公安局橋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審。
本案由邢臺市公安局橋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2時13分許,被告人石某某駕駛豫EU****號解放牌輕型倉柵式貨車行駛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港澳方向367KM+700M處時,豫EU****號車車身向右偏斜騎軋第三、四行車道分界線,與前方第四車道內同向行駛的由石某甲駕駛的冀D1****號凱馬牌輕型自卸貨車追尾相撞,后冀D1****號車又與右側減速車道內的王某某駕駛的冀RA****號傳祺牌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隨后冀D1****號車、冀RA****號車又與右側金屬護欄相撞。此事故造成豫EU****號車乘員李某某死亡,被告人石某某受傷,冀RA****號車成員劉某某、劉某甲、劉某乙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金屬護欄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河北省高速交警總隊邢臺支隊邢臺大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小組集體研究認定:石某某負此碰撞事故主要責任。2019年12月3日石某某家屬與受害人李某某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得到受害者家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行駛證復印件、調取路面監(jiān)控錄像申請表、血樣提取登記表、檢驗鑒定委托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押物品清單、返還物品憑證、前科查詢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公開記錄、診斷證明書、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尸體處理通知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綜合商業(yè)保險保險單、賠償協議、諒解書;2.鑒定意見:邢臺正和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邢臺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書、河北冀通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3.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察筆錄;4.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路面監(jiān)控錄像光盤;5.證人證言:證人劉某某、王某某、鄭某某、石某甲的證言;6.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邢臺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近華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電話1313720****。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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