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保滿檢一部刑訴〔2020〕46號
被告人石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211993******,漢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區(qū)**鎮(zhèn)**村農民。2020年3月11日被保定市滿城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1日被保定市滿城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F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滿城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3時50分,被告人石某某醉酒駕駛冀FY****小型轎車沿滿城區(qū)**路自東向西行駛至崗頭村路段時逆向行駛,與被害人王某某駕駛的冀F8****小型轎車自西向東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兩車受損。經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石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252.7mg/100ml。
2020年5月9日石某某與王鋼達成交通事故協(xié)議書,石某某賠償王鋼修車費2000元,多退少補,另賠償王鋼3000元。王鋼對石某某表示諒解,不再追究石某某任何法律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破案經過、查獲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2、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4、鑒定意見:保定市法醫(yī)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6、抽血視頻等證據證實。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金江波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保定市滿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翀
?????????周??茜
2020年8月11日
??????????????????????????????????????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8031202252;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起訴書8份;
3.證人、鑒定人的名單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