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石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422********6530,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中共黨員,非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住河南省葉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晚上,被告人石某甲在葉縣**鄉(xiāng)**村與該村村民侯某甲發(fā)生糾紛并引起打架,石某甲將侯某甲打倒在地,后經鑒定侯某甲的傷情為輕傷二級。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石某甲主動到葉縣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雙方已經達成刑事和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侯某甲的陳述;
3.證人侯某乙、侯某丙、石某乙等人的證言;
4.鑒定意見;
5.到案經過、和解協(xié)議書及諒解書等書證材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石某甲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李曉鵬
附:
1.被告人石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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