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西青檢公訴刑訴〔2019〕445號
被告人石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05198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為天津市河西區(qū)**路**園**號,現(xiàn)住址同戶籍地。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詐騙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決定并執(zhí)行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本院批準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唐羽,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201221986********,漢族,中專文化,戶籍地為吉林省長春市農(nóng)安縣**鄉(xiāng)**村**屯**組,現(xiàn)住天津市津南區(qū)**鎮(zhèn)**園**號樓**號。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詐騙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決定并執(zhí)行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本院批準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呂福江,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041983********,漢族,中專文化,戶籍地為天津市河東區(qū)**路**里**號樓**門**號,現(xiàn)住址同戶籍地。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詐騙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決定并執(zhí)行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本院批準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周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8811994********,滿族,初中文化,戶籍地為遼寧省營口市蓋州市**鎮(zhèn)**村**號**號,現(xiàn)住天津市河西區(qū)**號樓**號。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詐騙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決定并執(zhí)行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本院批準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張瑞,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2221993********,漢族,中專文化,中國共產(chǎn)黨黨員,戶籍地為天津市紅橋區(qū)**街**里**號,現(xiàn)住天津市西青區(qū)**鎮(zhèn)**村**號樓**門**號。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詐騙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決定并執(zhí)行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本院批準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欒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881198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為天津市河西區(qū)**路**園**號,現(xiàn)住天津市西青區(qū)**鎮(zhèn)**號樓**門**號。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詐騙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決定并執(zhí)行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本院批準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郭寶平(曾用名郭俊婷),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091989********,漢族,中專文化,戶籍地為天津市濱海大港區(qū)**鎮(zhèn)**村**里**號,現(xiàn)住天津市西青區(qū)**鎮(zhèn)**村**號樓**門**號。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詐騙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決定并執(zhí)行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本院批準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趙桂芹,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12198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為天津市津南區(qū)**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天津市津南區(qū)**鎮(zhèn)**園**號。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詐騙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決定并執(zhí)行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本院批準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石某、唐羽、呂福江、周進、張瑞、欒某某、郭寶平、趙桂芹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案情復雜于2019年2月23日由本院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補充證據(jù)于2019年3月8日退回公安機關(guān)補充偵查,公安機關(guān)于2019年4月3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因案情復雜于2019年5月3日由本院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補充證據(jù)于2019年5月17日退回公安機關(guān)補充偵查,公安機關(guān)于2019年6月14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因案情復雜于2019年7月14日由本院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4年至2018年10月期間,被告人石某以天津**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為外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以“保證金”“行規(guī)”“手續(xù)費”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抵押”“房屋租賃”等空白協(xié)議,通過制造資金走賬流水虛假給付事實、訴訟等方式詐騙被害人財物,形成了以石某為首,以唐羽、呂福江、周進、張瑞、欒某某、郭寶平為成員,利用“套路貸”方式實施詐騙的犯罪集團。
2017年8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石某伙同唐羽、呂福江、趙桂芹,利用上述“套路貸”方式騙取張某甲、孫某某共計人民幣240萬元?,F(xiàn)被告人呂福江已與被害人張某甲、孫某某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被害人張某甲對被告人呂福江表示諒解。
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間,被告人石某、唐羽、呂福江、周進、張瑞、欒某某、郭寶平,分別結(jié)伙利用上述“套路貸”方式,詐騙被害人趙某甲人民幣407734.3元,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幣421200元,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幣6600元,被害人楊某某人民幣82800元,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幣72800元,被害人張某乙人民幣116260元,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幣280000元,被害人趙某乙人民幣372000元。后被告人唐羽、呂福江、周進、張瑞、欒某某、郭寶平、趙桂芹被抓獲歸案,被告人石某于2018年11月2日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被告人張瑞、郭寶平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勘驗、搜查等筆錄;
7.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瑞、郭寶平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某、唐羽、呂福江、周進、張瑞、欒某某、郭寶平、趙桂芹利用“套路貸”方式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八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石某、唐羽、呂福江、周進、張瑞、欒某某、郭寶平為共同實施犯罪而形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是犯罪集團。被告人石某組織、領(lǐng)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是主犯,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唐羽、呂福江、周進、張瑞、欒某某、郭寶平、趙桂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是從犯,應(yīng)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唐羽、張瑞、郭寶平、趙桂芹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唐羽協(xié)助司法機關(guān)抓捕同案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是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張瑞有期徒刑九年以上十一年以下,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郭寶平有期徒刑九年以上十一年以下,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潘宇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石某、周進、張瑞、欒某某、郭寶平、趙桂芹現(xiàn)羈押于天津市西青區(qū)看守所;被告人唐羽、呂福江現(xiàn)羈押于天津市紅橋區(qū)看守所。
2.案卷十六冊,光盤五張,U盤二個,補充材料一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三十份。
5.《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二份。
6.涉案款物隨案移送(詳見移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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