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磁檢一部刑訴〔2020〕57號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427198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捕前住邯山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12月31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磁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4時許,磁縣交通警察大隊民警晁某某帶領輔警李某甲、史某某等人在磁縣**鎮(zhèn)**村口執(zhí)行職務,被告人王某甲駕駛白色寶駿車(車牌號冀D**,車上乘坐張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經(jīng)過時拒不停車接受檢查,并開車拖行執(zhí)法人員李某甲,造成李某甲受傷,褲子被磨破。經(jīng)磁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李某甲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甲及家屬賠償李某甲20000元并取得其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1)戶籍證明和社會調查;
(2)到案證明;
(3)磁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告知筆錄;
(4)接受證據(jù)清單;
(5)李某甲被拖拽照片、傷情照片;
(6)執(zhí)法人員證明;
(7)情況說明;??
(8)邯鄲市公安局關于頒布(2019)第1號《局長令》的通知、局長令;?
(9)調解書、諒解書、撤回控告申請書;?
2.證人晁某某、史某某、孔某某、郭某某、張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5.磁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書、傷情照片、鑒定意見通知書;
6.辨認筆錄及照片;
7.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以開車拖拽的暴力行為阻礙交警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磁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憲麗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現(xiàn)羈押于磁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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