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鄭管檢一部刑訴〔2020〕140號
被告人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7241994********,漢族,初中畢業(yè),打工人員,住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家園**號樓**樓(戶籍在河南省獲嘉縣**鎮(zhèn)**村**段**號)。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19年11月20日被鄭州市公安局二里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3日被鄭州市公安局二里崗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鄭州市公安局二里崗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同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祁某某飲酒后由代駕人員自開封送回鄭州,同年11月18日6時許,被告人祁某某醉酒后駕駛一輛號牌為(臨)豫A02***號白色“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從鄭州市緯四路沿中州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石化路調(diào)頭,行駛至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經(jīng)北六路中州大道交叉口處時,被民警查獲。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驗,祁某某靜脈血乙醇含量為83.71mg/100ml。被告人祁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1)到案經(jīng)過;
(2)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
(3)涉嫌酒后駕車駕駛?cè)搜獦犹崛〉怯洷恚?/span>
(4)被告人祁某某提供代駕信息資料;
(5)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情況說明;
(6)查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況;
(7)戶籍信息;
2.被告人祁某某供述;
3.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乙醇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祁某某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機動車,從重處罰。被告人祁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祁某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祁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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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鐘潤華
?????????代理檢察員:毛盈君
????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現(xiàn)被鄭州市公安局二里崗分局取保候?qū)?/span>
2.全部案卷及證據(jù)材料共計41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5.《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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