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襄檢一部刑訴〔2019〕173號
被告人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1108119**********,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現(xiàn)住禹州市**辦事處**路菜市場。因盜竊2017年4月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盜竊2019年9月9日被襄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犯罪2019年9月16日被襄城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同?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襄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祁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12時許,被告人祁某某駕駛變造的豫K06***號銀灰色五菱工具車竄至襄城縣汾陳鄉(xiāng)農(nóng)貿(mào)市場后,騎自行車將盛某某面條店價值9元的三斤雜面條盜走。后又駕駛該車竄至襄城縣回族鎮(zhèn)信用社路口后,騎自行車將紀某某花盆店共計價值90的大花盆一個、小花盆兩個盜走,后該贓物被襄城縣公安局依法追回并返還受害人。接著又騎自行車在回族鎮(zhèn)十字街路口北邊,將巴某某榨油店共計價值240元的兩壺香油盜走,后該贓物被襄城縣公安局依法追回并返還受害人。被告人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害人陳述;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3.?書證;4.?物證;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金曉華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祁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豫K06***五菱工具車、藍色自行車保存于襄城縣公安局;4.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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