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貴溪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期間,被告人祝某某多次實施盜竊,具體事實如下:
1.2019年10月份,祝某某在江西**金屬有限公司東面圍墻盜竊鐵欄桿二次;
2.2019年11月初的一天,祝某某在貴溪市**金屬有限公司南面圍墻盜竊鐵欄桿一次。
3.2019年11月11日,祝某某在貴溪市**金屬有限公司南面圍墻盜竊鐵欄桿一次
4.2019年11月13日,祝某某先后在江西**有限公司、貴溪市**銅業(yè)有限公司的圍墻外側(cè)盜竊其圍墻用于防盜的鐵欄桿,在貴溪市**銅業(yè)有限公司圍墻外盜竊時被該公司負責人鄭某某現(xiàn)場抓獲并移交公安機關(guān)。
經(jīng)貴溪市價格認定監(jiān)測局認定,涉案的鐵欄桿的總價值為1388元。到案后,被告人祝某某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石某某、馮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鄭某某、柯某某、閔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祝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公私財物,其行為已經(jīng)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祝某某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鄭伏勝
(院?。?/span>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現(xiàn)羈押于貴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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