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太檢一部刑訴〔2020〕216號
被告人祝某某,男,出生于1936年**月**日,漢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證號碼4127241936********,農民,群眾,住河南省太康縣**鄉(xiāng)**行政村**村。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太康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太康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太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祝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祝某某,聽取了被告人祝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7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祝某某在自己家門口處的菜園里種植罌粟,并進行管理。2018年3月16日,太康縣公安局**鄉(xiāng)派出所發(fā)現祝某某種植的罌粟并依法鏟除。經清點,被告人祝某某共種植罌粟1607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無前科證明、到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祝某甲的證言;
3.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書;
5.現場勘驗、扣押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祝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祝某某非法種植罌粟原植物1607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祝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太康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某某
袁某某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某現監(jiān)視居住于太康縣**鄉(xiāng)**行政村**村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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