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贛榆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贛檢刑訴〔2020〕250號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211981********,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連云港市贛榆區(qū)**鎮(zhèn)**村**隊**號。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連云港市公安局贛榆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連云港市公安局贛榆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秦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秦某某,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0時許,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從連云港市贛榆區(qū)柘汪鎮(zhèn)馬站村行駛至贛榆區(qū)柘汪公安檢查站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經鑒定,被告人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5mg/100ml。
被告人秦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無牌兩輪摩托車;
2.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過、抓獲經過等書證;
3.證人高某某、耿某某證言;
4.被告人秦某某供述和辯解;
5.連云港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連公物鑒(毒物)字(2020)580號理化檢驗鑒定報告。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秦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上,鑒于被告人秦某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連云港市贛榆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通吉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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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秦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聯系電話1599612****;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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