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浠檢二部刑訴〔2020〕230號
被告人秦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127197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縣,住浠水縣**鎮(zhèn)**路**號**單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14日被浠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浠水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浠水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至11月9日,被告人秦某某在位于黃岡市黃州區(qū)益民路**灣三組**家四樓租房居住期間,被告人秦某某多次容留高某某一起在其租住房內以燙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秦某某在黃岡市黃州區(qū)益民路**灣三組**家四樓租住屋內容留高某某、夏某某、王某某以燙吸的方式吸食毒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犯罪查詢情況說明、扣押清單、抓獲經過等書證;2.證人高某某、夏某某、王某某的證言;3.現(xiàn)場指認筆錄照片;4.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容留他人在其租住屋中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浠水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徐輝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現(xiàn)羈押于浠水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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