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牟檢一部刑訴〔2020〕138號
被告人秦某某,男,漢族,2000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某某人,居民身份證號碼5323232000********,初中文化,農(nóng)民,家住牟某某**村委**村**號。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5月8日被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同?0月19日經(jīng)本院決定,由牟某某公安局對其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牟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1、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和謝某某(另案處理)到楚雄市開發(fā)區(qū)**路**巷道內(nèi)(**小區(qū)第三排),盜走杜某某一輛綠色銀剛牌大摩托車。經(jīng)鑒定,被盜摩托車價格為1900元。
2、2019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和謝某某(另案處理)到牟某某**鎮(zhèn)**小區(qū)外面“海量服裝店”門口人行道上,盜走姚某某一輛黑色踏板摩托車。經(jīng)鑒定,被盜摩托車價格為110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及查獲經(jīng)過,證實本案來源及被告人到案過程;2.戶口證明,證實秦某某已達刑事責任年齡;3.被害人陳述,證實被盜物品情況;4.價格認定結(jié)論,證實被盜物品價格;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被盜現(xiàn)場概貌;6.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其對盜竊事實供認不諱。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3005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秦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且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滕少順
檢察官助理:夏立榮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在家中候?qū)?/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4.起訴書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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