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石檢二部刑訴〔2020〕132號
被告人秦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002331989********,漢族,小學文化,出生地重慶市忠縣,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忠縣**鎮(zhèn)**村**組**號,住荊州市沙市**街道**路**小區(qū),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27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石首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9時22分許,被告人秦某甲駕駛鄂D****8號小型轎車沿220省道由東向西行駛,當車行駛至石首市大垸鎮(zhèn)新溝村十三組路段時,因秦某甲觀察不力、疏忽大意,將同向步行的被害人陳某某撞倒,致其當場死亡。經荊州楚信盛元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陳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閉合性顱腦損傷、顱底骨折引起嚴重顱腦功能障礙死亡。經石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秦某甲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秦某甲及時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被告人秦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賠償了被害人家屬,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并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涉案車輛等物證;2.身份戶籍信息、駕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照片、安葬協(xié)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諒解書等書證;3.證人秦某乙、鄭某某的證言;4.荊州楚信盛元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5.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等勘查筆錄;6.事故現場視頻等視聽資料;7.被告人秦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秦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秦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成軍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現被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517113****。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證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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