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烏檢公訴刑訴〔2020〕15號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01121995********,布依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貴陽市烏當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犯搶劫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于2019年2月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貴陽市公安局烏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搶劫罪、盜竊罪,于同年9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貴陽市公安局烏當分局執(zhí)行逮捕。
值班律師馬駿,貴州教學(xu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案由貴陽市公安局烏當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搶劫罪、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復(fù)雜,本院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
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晚22時許,被告人秦某某經(jīng)事前踩點,身著軍綠色迷彩服,戴黑色口罩、手套,并攜帶事先購買的玩具手槍,翻墻入院后推門進入位于貴陽市烏當區(qū)**小區(qū)**號的蔡某某、趙某甲居住的別墅中,后進入別墅二樓的保姆劉某某臥室,手持玩具槍對劉某某進行威脅,并逼問家中財物。被害人劉某某告知其家中沒有貴重財物并對其進行勸解,被告人秦某某遂表示其愿意放棄搶劫并離開,待其走出被害人劉某某臥室后,秘密拿走位于別墅二樓酒柜上被害人蔡某某、趙某甲的一個橙色化妝包,包內(nèi)裝有120元人民幣、一只迪奧牌粉管口紅、一只圣羅蘭牌圓形金管口紅、二只MAC牌子彈頭口紅及一瓶阿瑪尼牌粉底等物品。經(jīng)貴陽市烏當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口紅和粉底價格共計人民幣119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秦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黑色玩具手槍一把、黑色口罩一個、黑色手套一雙、軍綠色褲子一條及上衣一件。
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出警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前科材料、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貴陽市烏當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關(guān)于對化妝包等的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烏價認定[2019]060號)、貴陽市烏當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關(guān)于對化妝包等的重新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烏價認定[2019]077號)、價格認定不予受理通知書(烏價認不字(2019)010號)、價格鑒定協(xié)助書、重新價格認定協(xié)助書及明細表、諒解書;
3.證人證言:證人趙某乙的證言;
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某、趙某甲、蔡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提取筆錄、扣押筆錄、證人趙某乙對被告人秦某某的辨認筆錄及照片、被告人秦某某對其入戶實施搶劫的地點的指認筆錄及照片、被告人秦某某對其購買玩具槍的地點的指認筆錄及照片、被告人秦某某對其丟棄玩具手槍、手套、口罩、包的地點的指認筆錄及照片、被告人秦某某對其實施犯罪時所穿衣服及犯罪工具的指認照片;
7.視聽資料:別墅監(jiān)控視頻、被告人秦某某指認買玩具槍、丟棄玩具槍等物品、入戶搶劫地點的同步錄音錄像、被告人秦某某2019年9月11日作案后到網(wǎng)吧的監(jiān)控視頻、訊問被告人秦某某同步錄音錄像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非法侵入他人生活的住所,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搶劫他人財物,經(jīng)規(guī)勸主動放棄后又再生犯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一)入戶搶劫的;……”、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規(guī)定,構(gòu)成搶劫罪、盜竊罪。被告人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不滿五年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應(yīng)當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秦某某在實施搶劫犯罪過程中,經(jīng)他人規(guī)勸而自動放棄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系犯罪中止,應(yīng)當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秦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肖俊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現(xiàn)羈押于貴陽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散件11頁、光盤4張。
3.量刑建議書1份、證人名單1份、換押證1份。
4.本案物證暫存于貴陽市公安局烏當分局。
5.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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