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黃石市鐵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黃鐵檢一部刑訴〔2020〕126號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202041985********,漢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黃石市下陸區(qū)**灣**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黃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公安分局,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0時40分,程某某醉酒后駕駛號牌鄂B*****輕型欄板貨車,行至**路段被交警查獲。經對其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70mg/100ml,民警依法帶到黃石五醫(yī)院提取靜脈血樣。經鑒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87.4mg/100ml。
被告人程某某現(xiàn)場被查獲,后經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呼氣式酒精檢測記錄、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2.黃石求實聯(lián)合司法鑒定中心鄂黃石求實聯(lián)合鑒[2020]毒鑒字第19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程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黃石市鐵山區(qū)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檢察官:陳建華
? ? ? ? ? ? ? ? ? ? ? ? ? ? ?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取保候審在黃石市下陸區(qū)**街道**社區(qū)**組**號,聯(lián)系電話:135812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3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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