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煙臺市福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煙福檢一部刑訴〔2020〕13號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06021962********,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無業(yè),住山東省煙臺市福山區(qū)**樓鎮(zhèn)房**村(戶籍所在地煙臺市芝罘區(qū)**街**號**號)。于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煙臺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煙臺市公安局福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東省煙臺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當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19時30分許,因其妻房某某與岳某某因土地糾紛發(fā)生爭執(zhí),遂持刀將岳某某腹部捅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岳某某身體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110受理單等書證;2.證人周某某、鄒某某、房某某證言;3.被害人岳某某陳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6.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行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之情形,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且其行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之情形,可以依法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煙臺市福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于海秀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煙臺市看守所。
2.隨案移送卷宗二冊、光盤十一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