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黃港檢刑訴〔2020〕67號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2021977********,漢族,中專文化程度,黃石港區(qū)****店經營者,住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街道**號**單元**室。因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公安分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黃石市公安局黃石港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程某某在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后,在黃石市黃石港區(qū)**路**號經營黃石港區(qū)**美食店,從事個體經營提供餐飲服務,售賣油條等小吃,為使其銷售的油條更蓬松、口感更好,程某某在制作油條時每5千克面粉添加100克硫酸鋁銨。2018年4月10日,原黃石市黃石港區(qū)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向轄區(qū)內經營餐飲單位發(fā)放了《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的通知》,程某某于當日簽收該通知。2018年6月4日,原黃石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對程某某制作的油條進行現場監(jiān)督抽檢,檢測出程某某銷售的油條鋁的殘留量為531mg/kg,不符合GB2760-2014國家標準鋁殘留限量≤100mg/kg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鑒定,程某某經營的黃石港區(qū)**其鋁的殘留量為531mg/kg,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人長期過量食用可致嚴重食源性疾病,是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其使用的鋁膨松劑(硫酸鋁銨)為濫用添加劑導生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到案經過、戶籍證明、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文書(案件移交)材料等;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湖北晟明科技司法鑒定所“鄂晟科司鑒[2018]食鑒字第113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油條,其中鋁的殘留量為531mg/kg,嚴重超過國家標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程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付娟
??????????????????????????????????檢察官助理:萬曦寧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在處所:被告人程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湖北省黃石市黃石港區(qū)**街道**號**單元**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光盤肆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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