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咸安檢刑訴〔2019〕504號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71970********,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駐馬店市平輿縣,住**鄉(xiāng)**村**溝**組,因涉嫌盜竊罪,經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決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經咸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2019年5月24日被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5月5日12時許,被告人程某某將被害人劉某某停放在**街中國**加油站路口旁的一輛紅色宗申牌電動三輪車盜走,贓物經認定價值為人民幣377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戶籍證明、抓獲經過、案發(fā)現場監(jiān)控視頻截圖等書證;扣押清單、發(fā)還扣押物品清單等物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視聽資料、鑒定意見、勘驗、指認筆錄、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程某某拘役四個半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余經山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在咸安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冊、視頻光盤三張。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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