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灞檢捕訴刑訴〔2019〕460號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8271992********,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安慶市望江縣**鎮(zhèn)**村**組**號,居住地西安市灞橋區(qū)**村。2013年6月20日因盜竊罪被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2014年12月4日因盜竊罪被安徽省望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2017年5月25日因盜竊罪被安徽省望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當日被公安浐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經灞橋區(qū)檢察院批準逮捕,于當日被浐灞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浐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9月11日補查重報。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程某某無駕駛執(zhí)照,酒后竄至本市灞橋區(qū)灞橋三隊,將周某某在此停放的陜A****5白色一汽森雅S810汽車盜竊,經價格認定,該車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一萬元整。后被告人沿世博大道開至東三環(huán)輔道灞柳西路浐灞大道A14區(qū)南門處,與路邊停放的陜A****6白色本田轎車和陜A****9棕色寶馬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重大事故,被告人程某某棄車逃離現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報案材料、抓獲經過、戶籍信息等書證。
2、證人張某甲、張某乙、王某某、禹某某、魏某某、張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證言。
3、受害人周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盜竊他人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灞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兵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現羈押于灞橋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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