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萊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萊檢一部刑訴〔2021〕15號
被告人程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6251948********,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均為萊州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萊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程某某在未辦理狩獵證的情況下,使用誘籠和粘網(wǎng)放置在自家蘋果地內捕獵野生鳥類,并于2020年11月16日7時許,帶至萊州市南關集市上出售,尚未銷售便被民警當場查獲,民警現(xiàn)場扣押燕雀、金翅雀、黑尾蠟嘴雀等野生鳥類一宗,經被告人程某某自認,其中31只野生動物系其獵捕。
2020年11月26日,經山東省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民警扣押送檢的燕雀、金翅雀、黑尾蠟嘴雀等被列為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均屬于“三有”保護動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案件來源、立案決定書、程某某非法狩獵案現(xiàn)場照片、《煙臺市人民政府關于設立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qū)和禁獵期的通告》等書證;山東省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未經批準,在禁獵區(qū)、禁獵期使用禁用方法獵捕“三有”保護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萊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孔虎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萊州市**鎮(zhèn)**村**號;
2.偵查卷1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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