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中檢刑訴〔2020〕988號
被告人程苗,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002211999********,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重慶市長壽區(qū)人,住重慶市長壽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十五日,同月29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重慶市長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9年1月9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重慶市長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9年11月1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程苗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14時許,被告人程苗在重慶市渝中區(qū)石油路恒大學府29棟旁的摩托車停放處,趁無人之機,將被害人劉某某放在其摩托車上的一個裝有證件及現(xiàn)金人民幣2000元的挎包盜走。
2020年8月28日下午,被告人程苗經民警通知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已追回贓款贓物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贓款贓物照片等物證;
2.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到案經過等書證;
3.證人蹇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程苗的供述和辯解;
6.現(xiàn)場指認筆錄等筆錄;
7.監(jiān)控視頻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程苗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程苗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程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對其處罰時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程苗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對其處罰時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程苗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艦洲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程苗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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