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并迎檢刑檢刑訴〔2020〕238號
被告人穆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01021975********,漢族,大專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巷**號樓**單元**,現(xiàn)住址同戶籍地。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穆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1時48分許,被告人穆某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晉A****8黑色奔馳牌小型轎車,在太原市迎某某沿**河南沿岸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路下穿通道中段時?,被值勤交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其血液內(nèi)酒精含量為127.64mg/100ml。被告人穆某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穆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穆某違反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穆某歸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全文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穆某現(xiàn)取保候?qū)?,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某?*巷**號樓**單元**。電話:138345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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