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濰坊市濰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濰城檢部一刑訴〔2020〕110號
被告人竇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707021970********,漢族,專科文化程度,中共黨員,系濰坊市**城區(qū)**街辦**辦**,住濰坊市濰城區(qū)**街**號**號。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濰坊市公安局濰城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28日被濰坊市濰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濰坊市公安局濰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竇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21時許,被告人竇某某駕駛魯******號小型轎車沿濰坊市濰城區(qū)福源街由西向東行駛至西環(huán)路福源街路口西側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竇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04.7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1、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竇某某的供述和辯解;2、鑒定意見:理化檢驗報告;3、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竇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竇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竇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竇某某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接受刑事處罰,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濰坊市濰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金艷
2020年8月10日
附項:
1.被告人竇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全部案卷和證據(jù)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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