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晉檢一部刑訴〔2020〕163號
被告人章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3301996********,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饒市鄱陽縣**村**號,現住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qū)**號**樓。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至2017年11月10日刑滿釋放;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廈門市集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至2019年6月1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晉江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晉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章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早上,被告人章某某到晉江市**鎮(zhèn)**村**號,盜走被害人施某某放在床頭邊上充電的一部黑色“蘋果”牌7plus型手機(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700元)。案發(fā)后,該手機被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施某某。
2019年12月11晚上,被告人章某某在廈門市集美區(qū)**中里**號被公安機關抓獲。
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涉案手機的照片;
2.書證:晉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獲、破案經過,刑事判決書等;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施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晉江市價格認定局出具的關于涉案手機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被害人、被告人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章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害人章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故意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章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章某某在有期徒刑七個月至十個月的幅度內判處刑罰,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此致
晉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鄧享勇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現羈押于晉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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