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績溪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績檢一部刑訴〔2020〕47號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425311980********,漢族,初中文化,現(xiàn)在從事物流運輸生意,安徽省績溪縣人,住績溪縣***鎮(zhèn)***幢***室。被告人章某某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2年12月31日被績溪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績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績溪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21時許,被告人章某某酒后駕駛皖P*****小型轎車,從博達化工廠門口出發(fā),沿祥云路往靈山路方向行駛,21時34分,途徑祥云路靈瀾路路口至靈瀾山居路段,被績溪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檢查,章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96mg/100ml,現(xiàn)場精神、身體狀態(tài)為清醒。經(jīng)安徽宣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章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89mg/100ml。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查詢單、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安徽宣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等鑒定意見;
5.績溪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制作的現(xiàn)場筆錄;
6.視頻光盤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章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章某某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刑事處罰,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依法應從重處罰。章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章某某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績溪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程許琴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各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6.視頻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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