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檢一部刑訴〔2020〕73號
被告人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10822000********,漢族,高中文化,經商,住臨海市**鎮(zhèn)**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臨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不批準逮捕,于2019年5月15日被轉為取保候審,于2019年10月17日被重新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臨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01月26日20時許,錢某甲(另案)與朋友一起在臨海市古城街道嘉嘉樂KTV娛樂時,因被項某某拍耳朵而心生不滿,遂糾集了應某某(另案)等人在包廂內與被害人項某某、段某某發(fā)生扭打,錢某甲頭部被打出血。次日凌晨1時許,錢某甲糾集了被告人章某某和許某甲(另案)、郭某某(案發(fā)時15周歲)等人將被害人項某某、段某某約至嘉嘉樂KTV邊上的小巷子進行毆打,致兩被害人受傷。經鑒定:被害人項某某外傷致兩顳部、左顴部、左眶周挫傷、右側第七肋骨骨折,損傷程度均達輕微傷;被害人段某某外傷致面部擦傷面積達2.0cm2以上,損傷程度達輕微傷。
2、2019年3月10日0時許,被告人章某某在臨海市古城街道銀泰城音浪KTV大廳因懷疑被害人徐某某、汪某某、許某乙等人用眼睛白自己,遂與江某某(另案)等人與對方發(fā)生打架,致使汪某某右眼、許某乙面部受傷。后被告人章某某感覺自己輸了,從包廂內拿了啤酒瓶,與林某某、許某甲、周某某(以上均另案)等人在音浪KTV大門口追上被害人徐某某、汪某某并對二人進行毆打,徐某某逃至KTV對面走廊又被章某某、江某某等人追上毆打,致使兩被害人受傷。經鑒定:被害人汪某某外傷右眼部挫傷、右眼眶內側壁骨折,損傷程度達輕微傷;被害人許某乙外傷致面部軟組織挫傷,損傷程度達輕微傷;被害人許某甲外傷致鼻部、右下眼瞼腫脹、左顳部、左耳廓挫傷,損傷程度均達輕微傷。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章某某在寧波市海曙區(qū)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次日被帶至臨海市看守所羈押候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體表原始傷情記錄表、現場方位圖、照片、調解協議書、諒解書、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2、證人證言:俞某某、陳某某、錢某乙、楊某某、陶某某、蔡某某的證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經過;
3、被害人項某某、段某某、徐某某、汪某某、許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同案犯錢某甲、應某某、許某甲、許某丙、金某某、郭某某、江某某、程某某、林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7、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監(jiān)控。
本院認為,被告人章某某與人結伙,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致五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海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嚴靈光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章某某現羈押于臨海市看守所。被害人徐某某聯系號碼:1505721****;汪某某聯系號碼:1586701****;許某乙聯系號碼:1515726****;項某某聯系號碼:1377767****;段某某聯系號碼:1596700****。
2.案卷材料和證據5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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