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蕪湖市灣沚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灣檢刑訴〔2020〕Z2167號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公民身份號碼3425011990********,漢族,小學文化,務工,現(xiàn)住蕪湖市灣沚區(qū)**鎮(zhèn)**大道**小區(qū)*幢*單元***室(戶籍地宣城市宣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蕪湖市灣沚區(qū)公安局抓獲并于次日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經本院批準、當日由蕪湖市灣沚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于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蕪湖市灣沚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適用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下旬至8月,被告人章某某為非法獲取財物,多次至安徽新蕪經濟開發(fā)區(qū)蕪湖某某汽車工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工業(yè)公司”),以爬窗的方式進入該公司矩管車間竊取鋁塊,共竊得半成品鋁塊約850公斤,后銷售獲利8180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6月下旬某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某至某某工業(yè)公司矩管車間,竊得半成品長方體鋁塊約200公斤、圓柱體鋁塊約150公斤。
2.2020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某至某某工業(yè)公司矩管車間,竊得半成品圓柱體鋁塊約350公斤。
3.2020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某至某某工業(yè)公司矩管車間,竊得半成品圓柱體鋁塊約150公斤。
經蕪湖市灣沚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半成品長方體、圓柱體鋁塊共價值15300元(含切割工時費)。
被告人章某某被抓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章某某親屬代其退還被害單位153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人口信息、前科查詢、抓獲經過、扣押決定書及清單、接受證據(jù)清單、發(fā)票、發(fā)還清單、收條等;
2.證人周某某、舒某某的證言;
3.被害單位人員張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蕪湖市灣沚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
6.辨認、提取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章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章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章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依法從寬處理。綜合建議判處被告人章某某十個月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蕪湖市灣沚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冬
2020年12月2日
(代公章)
附:1.被告人章某某現(xiàn)在住處候審;
2.本案偵查卷宗壹冊;
3.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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