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岸檢一部刑訴〔2020〕1118號
被告人童某某,男,1993年6月9出生,身份證號碼4201171993********,漢族,大專文化,武漢**基礎(chǔ)工程有限公司辦事員,戶籍所在地:武漢市江漢區(qū)**園**號**樓**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于2020年9月25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險駕駛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于2020年10月2日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童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9月24日21時58分許,被告人童某某酒后駕駛鄂A****7號白色榮威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武漢市江岸區(qū)和諧大道由金橋大道向翠柏路方向行駛,當車行至“祖廚湖南菜館”附近時,被江岸區(qū)交通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儀對童某某進行檢測,童某某體內(nèi)酒精含量為145mg/100ml。經(jīng)鑒定,童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41.30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抓獲經(jīng)過及破案經(jīng)過;2.查獲及抽血照片、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車輛信息、駕駛證信息、機動車行駛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前科說明等書證;3.證人李某某的證言;4.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呼氣酒精檢測報告、司法鑒定意見書;6.現(xiàn)場查獲視頻、抽血視頻、訊問視頻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童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童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童某某具有自愿認罪認罰的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致
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倩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童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彛?lián)系電話:1599426****)。
2.?卷宗3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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