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谑旋埲A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龍檢一刑訴〔2020〕257號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261980********,漢族,小學文化,系海南**有限公司司機,海南省屯昌縣人,現住??谑协偵絽^(qū)**東路**號**房。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谑泄簿秩”:驅?。
本案由??谑泄簿铸埲A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21時許,被告人符某某飲酒后駕駛瓊A1****小型皮卡車從??谑旋埲A區(qū)電影公司倉庫往龍昆南方向行駛,當其行駛至龍昆南與國興大道交叉路口時為避讓一輛電動車,撞上路邊護欄發(fā)生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符某某沒有報警,而是下車觀察車輛損壞的情況,然后步行到南大立交橋底下的屯昌狗肉店告訴朋友謝某某。20分鐘后,符某某和謝某某返回現場,民警已經在事故現場,民警發(fā)現符某某有飲酒駕駛機動車的嫌疑,便當場依法對符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77mg/100ml。接著,民警依法將符某某帶到海南醫(yī)學院第一附屬醫(yī)院進行抽血檢驗。經海南醫(yī)學院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符某某血樣中的酒精含量濃度為198mg/100ml。經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符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呼吸式酒精檢測結果單、駕駛員、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賠償繳納收據等書證;
2.證人謝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
4.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符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符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符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可酌情從重處罰;已賠償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符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如社會調查通過,建議緩刑三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谑旋埲A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健????????
??????????????????????????????2020年5月21日????????
附:1.被告人符某某被取保候審,現住??谑协偵絽^(qū)**東路**號**房,聯(lián)系電話:138********;
2隨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共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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