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文檢一刑訴〔2020〕Z241號
被告人符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221967********,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鎮(zhèn)**村委會**村**隊**號,現(xiàn)住戶籍地。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經(jīng)本院不批準逮捕,同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彛?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符某甲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補充偵查一次(自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符某甲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害人石某某在文昌市**鎮(zhèn)**大隊路口往一鎮(zhèn)方向約400米(公路左側(cè))**坡處建造簡易房、青蛙池、豬圈、圍墻、鐵皮瓦、木麻黃樹、椰子苗等財物,由于**村委會**村3個隊的村民對石某某的養(yǎng)殖場存在土地爭議,認為該地屬于**村委會**村3個隊集體所有,而石某某使用該地沒有與**村委會**村3個隊的村民商量,為此,2011年6月20日早上6時許,被告人符某甲伙同**村委會**村3個隊的部分村民各自攜帶鋤頭、木棒等工具到**坡打砸破壞石某某建造在上面的簡易房、青蛙池、豬圈、圍墻、鐵皮瓦、木麻黃樹、椰子苗等財物,打砸完后,被告人符某甲便和**村委會**村3個隊的部分村民返回各自回家。
2011年6月25日,經(jīng)文昌市價格認證中心文價認鑒字2011(132)號估價,石某某被打砸破壞的財物損失價格合計人民幣4417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基本項查詢、到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證明書等書證;
2.證人證言:證人符某乙、符某丙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石某某、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符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扣押、追繳、沒收物品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
6.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符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符某甲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共價值人民幣44172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符某甲在打砸破壞石某某財物案件中起次要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符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符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本院量刑建議為,建議判處被告人符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崔林虎
檢察官助理:韓武站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符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徲?/span>海南省文昌市**鎮(zhèn)**村委會**村**隊**號,聯(lián)系方式1361755****;
2.案卷證據(jù)和材料4冊、檢察卷1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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