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珠香檢公訴刑訴〔2020〕60號
被告人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222271981********,土家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銅仁市德江縣**鎮(zhèn)**路**號。2012年3月19日因犯盜竊罪被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2017年3月6日刑滿釋放。因盜竊嫌疑,于2019年9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詐騙罪,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0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222271984********,土家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銅仁市德江縣**鄉(xiāng)**村**組。2007年10月16日因犯盜竊罪被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6年9月20日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因盜竊嫌疑,于2019年9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詐騙罪,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0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簡某某、杜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10時30分許,被告人簡某某、杜某某伙同“阿東”(另案處理)在珠海市香洲區(qū)前山**路**酒店附近,以“撿錢平分”的方式騙得被害人劉某某的信任,將其帶至南屏橋下路邊后,誘使被害人劉某某將銀行卡內的4000余元人民幣充值到自己手機微信賬戶中。期間,被告人簡某某、杜某某和“阿東”偷看到被害人劉某某的微信密碼。之后,被告人簡某某、杜某某和“阿東”設局讓被害人劉某某將自己佩戴的金項鏈一條(經鑒定價值人民幣2712元)和持有的華為暢想9P手機一部(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566元)交出,并假裝藏于某處,實際放在三人身上。隨后,被告人簡某某、杜某某與“阿東”尋借口離開逃離現(xiàn)場。當日12時40分許,被告人簡某某、杜某某與“阿東”在南屏鎮(zhèn)的三家便利店使用被害人劉某某手機微信消費、套現(xiàn)4440元。
2019年9月16日,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簡某某、杜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簡某某、杜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3.證人證言;4.書證;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簡某某、杜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簡某某、杜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簡某某、杜某某在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簡某某、杜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簡某某、杜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事實,自愿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簡某某、杜某某七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諶??琦
2020年1月13日
(院?。?/span>
附:
1.??被告人簡某某、杜某某現(xiàn)羈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二冊,光盤三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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