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成錦檢二部刑訴〔2020〕274號
被告人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11231983********,漢族,碩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四川省樂山市井研縣**鎮(zhèn)**,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鎮(zhèn)**路**號**棟**單元**號,現(xiàn)住四川省峨眉山市**鎮(zhèn)**路**號**棟**單元**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18時30分許,被告人管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錦江區(qū)**街**號**棟**的住處喝酒。19時50分許,管某某駕駛川L*****號“馬自達”牌小型普通客車從該處出發(fā)由春熙路方向沿東大街往一環(huán)路方向行駛。20時01分,當行駛至成都市錦江區(qū)東大街與清安街交叉路口時,與前方等候信號燈的車牌號為川A*****號“東風日產”牌小型轎車相碰,致車輛受損。隨后川A*****號車輛駕駛員報警,管某某在現(xiàn)場等候民警到來。經抽血檢驗,管某某血樣乙醇濃度為168.1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后管某某賠償了被害人損失。被告人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鑒定意見、檢查、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管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管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管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管某某醉酒駕車造成交通事故,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建議判處其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并建議你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繆沁延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四川省峨眉山市**鎮(zhèn)**路**號**棟**單元**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碟二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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