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城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豐檢二部刑訴〔2020〕54號
被告人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202********2531,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豐城市,家住豐城市**鎮(zhèn)**村**組**號。2016年1月28日犯故意傷害罪被豐城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被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豐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7日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被告人管某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5時30分,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河西中隊民警在豐城市上塘鎮(zhèn)建設大道巡查,16時30分許巡邏至豐礦總醫(yī)院門口(河西中隊門口旁)發(fā)現(xiàn)一輛贛C**小型普通客車停在道路中間,并發(fā)現(xiàn)駕駛員一身酒氣,民警遂要求駕駛員管某某下車進行檢測。經(jīng)鑒定,被告人管某某血樣中含有乙醇,含量為167.95mg/100ml。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2、證人證言;3、鑒定意見;4、相關書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管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管某某屬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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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豐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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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楊華軍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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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管某某現(xiàn)在家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兩冊;
3、量刑建議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5、證人名單一份;
6、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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