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安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28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5月,被告人管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微信建群召集30余人在群內(nèi)通過“邊鋒APP”進行打麻將、“比雞”賭博活動,并在該微信群內(nèi)結算輸贏賭資,被告人管某某按約定比例收取“杭州邊趣”的分成。截至案發(fā)時,被告人管某某共從中非法獲利1萬余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管某某主動退贓人民幣1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到案經(jīng)過、執(zhí)法暫扣款票據(jù)、身份信息等;
2.證人胡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
5.電子數(shù)據(jù)檢查工作記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管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管某某已退贓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此頁無正文)
檢察員:李新忠
(院印)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136********);
2.偵查卷兩冊,檢察卷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