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潁檢檢一刑訴〔2020〕392號
被告人管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1281974********,漢族,初中文化,務農,安徽省潁上縣人,戶籍所在地潁上縣**鄉(xiāng)**社區(qū)**號,現(xiàn)住鳳臺縣**戶。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潁上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潁上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管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0時許,被告人管某甲酒后無證駕駛皖******號大陽牌二輪摩托車(載帶管某乙),沿潁上縣**縣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鄉(xiāng)農村商業(yè)銀行路段時,因疏忽觀察、操作不當,與相對方向呂某某駕駛的皖******號四輪拖拉機發(fā)生刮撞。經鑒定,案發(fā)時管某甲靜脈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138.7mg/100ml,屬醉酒范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呂某某、管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管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安徽中天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5.勘驗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管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管某甲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管某甲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
此致
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守躍
2020年9月8日
?
附:
?????1.被告人管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