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二部刑訴〔2020〕1980號
被告人紀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0831974********,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泰州市**,住浙江省嘉興市平湖市**街道**園**幢**單元**室,因涉嫌犯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經平湖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2811973********,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泰州市**,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花園**幢**單元**室,因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經平湖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紀某某、朱某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9月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6月底至2019年12月18日期間,被告人紀某某在平湖市經濟開發(fā)區(qū)**路**號東起第**間**店,銷售“延時鎖精”保健品4盒(40粒),獲利400多元。
2.2020年4月20日左右一天,被告人朱某某、紀某某在相同地點,經事先商量銷售“植物偉哥”給顧客,后朱某某以120元的價格將一盒“植物偉哥”保健品(10粒)銷售給顧客。
3.2020年4月22日左右一天,被告人朱某某、紀某某在相同地點,經事先商量銷售“植物偉哥”給顧客,后紀某某以140元的價格將一盒“植物偉哥”保健品(10粒)銷售給顧某甲。
另查明,2019年12月19日,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對**店檢查時,從被告人紀某某處扣押“延時鎖精”2瓶;2020年4月27日,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對老紀保健品店檢查時從被告人朱某某處扣押“植物偉哥”保健品1盒。經平湖市食品藥品檢測中心檢測,上述產品中均檢測出“西地那非”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身份信息、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抓獲經過、
扣押物品清單、情況說明、平湖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移送材料等書證;
2.證人顧某甲的證言;
3.被告人紀某某、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平湖市食品藥品檢測中心檢驗報告;
????5.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紀某某、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紀某某、朱某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紀某某、朱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紀某某、朱某某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顧駿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紀某某、朱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平湖市**街道**花園**幢**單元**室,聯(lián)系電話139*******、136********
2.案卷材料和證據四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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