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魯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開檢一部刑訴〔2020〕Z490號
被告人紀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3241975********,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開魯縣,住內蒙古自治區(qū)通遼市開魯縣**牧場**分場,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開魯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9月3日被開魯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開魯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紀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4時許,被告人紀某某酒后駕駛牌照號為蒙A*****的桑塔納牌小型轎車,沿開魯縣**牧場通往**鎮(zhèn)**村的水泥路自南向北行駛至**牧場南一公里附近時,被正在巡邏的開魯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攔截查獲。經(jīng)通遼市秉信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檢測結果:被告人紀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18.97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紀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被告人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紀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紀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紀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紀某某拘役1個月,緩刑2個月,罰金2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開魯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繼忠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住內蒙古通遼市開魯縣**牧場**分場,聯(lián)系方式:135006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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